日期:2018-03-18 14:37 在线浏览次数(0)
南市科〔2017〕119号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重点实验室
评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立项评审工作,引导重点实验室的组建与发展,特制定《南充市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1日
南充市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根据《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评审工作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审视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促进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为重点实验室的立项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审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详见附件。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三个结合”原则,即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
第六条 评审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一线学术技术专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产业实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它科研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评议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评审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重点实验室分成若干组,同一类型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5-9人。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专家评审结果作为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重要依据,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对通过认定的建议名单进行实地考察。由实地考察组对拟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作出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实地考察时,实验室主任应当全面、系统、真实地报告实验室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设备、学术交流、经费保障以及科研规划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书面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结论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铭牌。
第十五条 认定结果是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经费补助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未通过评审考察的实验室可在改进以及加强后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实验室认定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考察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